申请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61175号“老K”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282079号“老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75227号“老K牌 KING CRO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90690号“老K 捕鱼达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已被部分驳回。4、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中止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名称变更证明、申请商标注册人名义变更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因专用期限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商标注册申请案件已进入复审程序,仍为在先申请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含义、呼叫区别明显,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已录制的计算机操作程序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包含在引证商标三之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三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量具、放映设备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