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戈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天一商标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176605号“雅戈尔 youngo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38499号“向兵 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