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昌珠镇扎西曲登社区居民委员会
委托代理人:江苏励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04381号“藏戏第一村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系图文组合商标,系申请人精心构想,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有其独特含义,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2、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被消费者所认可,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了密切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所含文字“第一”使用在其指定的空气净化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品质、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审查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注册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