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行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22096号“行信中心 GoTrust Cent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837825号“行行信 Hang hangXin及图”商标、第43422721号图形商标、第14290650号“行信”商标、第14086021号“千秋住博会 QIANQIU HOMES TECHN.IND.EXHIBITION及图”商标、第2772816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四、五在类似服务上并存使用。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4、引证商标二、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综上,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信息、宣传材料、媒体报道、商标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注册,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构成要素、显著部分、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安排电信服务订购(为他人)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文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显著识读文字“行信”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读文字“行行信”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办公机器和设备出租;安排电信服务订购(为他人)”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