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华表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037922号“京华国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京华国宝”使用于指定商品上并未表示商品的质量特点,不具有欺骗性。并且,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的臆造词汇,其本身不具有政治上的不良影响,也不含涉及我国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方面的内容,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2、申请人已有在先注册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的延续性注册,且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商标局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合同、发票、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京华国宝”中文字“国宝”有“国家珍宝”等含义,该文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