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保定神钩起重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睿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55757号“神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极强的独创性,其体现着申请人的思想智慧,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禁止性规定。申请商标的注册并不与任何商标发生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受到保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神钩”构成,指定使用在“装卸用金属吊索”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