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珠江电线电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30448号“天时珠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453543号“天正珠江”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电线;电缆”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决定不予注册,现有效注册商品为“防火手套;遥控装置;卷尺;天线;电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有效注册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