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台黄海海滨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中心
委托代理人:盐城创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321580号“东台黄海森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符合集体商标的主体资格要求。申请商标中的“东台黄海森林”为东台市当地特色地域旅游品牌,获得当地政府支持,在相关行业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具备显著性。申请人对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进行了修改。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及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申请人东台黄海海滨国家森林公园管理中心不属于上述规定所指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故申请人不符合集体商标的主体资格要求。
申请商标“东台黄海森林”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以及在相关行业中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申请人新提交的使用管理规则第五条中假日野营娱乐服务、体育野营服务、提供博物馆设施(表演、展览)服务的品质标准与指定服务不符,该规则仍不符合要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