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659132号“TLF TELECOM LIFESTYLE FASH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LF TELECOM LIFESTYLE FASHION 49659132

阅读:180732 2021-08-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电讯生活时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59132号“TLF TELECOM LIFESTYLE FASH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18507号“天禄丰TLF及图”商标、第2762019…

  申请人:电讯生活时尚私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59132号“TLF TELECOM LIFESTYLE FASH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418507号“天禄丰TLF及图”商标、第27620190号“台励福TLF及图”商标、第27979919号“TLF及图”商标、第6394359号“TANDY LEATHER FACTORY TLF及图”商标、第27621279号“TLF”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音形义上区别显著,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介绍、宣传册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经图形化的“TLF”,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英文字母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寻找赞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寻找赞助”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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