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通仁安大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濠河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528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741305号“东山燠及图”商标、第1235649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公众混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部分、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设计、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园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植物养护”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