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辽宁科大顺程工业技术研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鞍山顺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45528号“顺程高科SHUNCHENGGAOK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98917A号“顺程”商标、第24845832号“顺程英才及图”商标、第43998917号“顺程”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目前处于不确定状态,恳请在审理本案时予以关注。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始创品牌商标,是申请人公司未来准备投入大量资金发展的商标品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