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百菲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西金誉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536196号“百菲酪 BON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05119号“百菲BAI FE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婴儿食品”商品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不类似,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