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共禾之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凯卓(河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802945号“麦田之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总公司已申请注册了相关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为了扩大申请人品牌影响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167234号“麦田之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846427号“麦田之童MYTAIN KID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相关商标档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寻找赞助、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原则,申请人提及的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