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共禾之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第一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凯卓(河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99588号“麦田之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38225号“麦之歌MERXICOR及图”商标、第33001170号“麦田之冠”商标、第44552976号“麦田之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引证商标三档案;申请人企业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谷类制品、调味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果汁、麦片、调味酱油”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