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安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098343号“YOLO 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965426号“YOGOME”商标、第28895100号“YOHOME及图”商标、第28884939号“YO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英文字母组成、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被投入市场进行了一定使用和宣传,且与申请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字母构成、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提供体育设施、导游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培训、体操训练、安排旅行”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