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于江帅
委托代理人:陕西诚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858346号“香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48796号“香乐家XIANGLEJ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92450号“香香乐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915440号“香乐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0701922号“香乐尔”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5444296号“乐香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的汉字部分在呼叫、文字构成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