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天津嘉氏堂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协创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周馨
申请人因第9061741号“欣奕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9418号决定,于2021年01月0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其于2017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4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欣奕”为申请人主要品牌之一,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在使用和宣传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及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企业荣誉图片;2、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材料及网络媒体报道;3、申请商标使用在网上展示、销售的相关材料;4、申请人将申请商标授权许可使用的相关材料;5、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发票等证据材料。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1年1月17日提交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等服务上,经审查予以核准注册,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中,涉案指定期间为2017年5月25日至2020年5月24日,故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该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自己,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为申请人对其自己的品牌进行宣传使用的证据,并非是为他人提供相关服务的证据,在案证据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故无法证明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广告”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