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京东振世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886416号“小蜜蜂智慧服务中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27753号“小蜜蜂邮包包 BEE BOX”商标、第16327864号“小蜜蜂邮包包”商标、第16328079号“小蜜蜂邮包包及图”商标、第29151002号“小蜜蜂桶装水综合服务大厅”商标、第16327864A号“小蜜蜂邮包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中引证商标一至三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被决定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53期《商标公告》,据此,引证商标一至三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中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小蜜蜂”,商标整体印象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包装、潜水服出租、能源分配、操作运河水闸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潜水服出租、配水、操作运河水闸、商品打包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四、五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运输、物流运输、海上运输、汽车运输、空中运输、货物贮存、管道运输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