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苏州浩辰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晟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11104号“浩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申请注册行为完全是出于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在原有商标权的基础上的延展性注册,理应核准。
经复审查明:
1、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131185号“辰浩 JH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7类“建筑咨询;建筑;建筑物防水;建筑物隔热隔音;安装门窗;室内装潢修理;室内装潢;室内外油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防锈”服务上。
2、鉴于引证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故本案中关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的问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
申请商标文字“浩辰”与引证商标独立识别部分“辰浩”在文字构成、识读发音、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似,已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建筑施工监督”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咨询;建筑”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