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未来穿戴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天同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663598号“可穿戴按摩仪 SK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51767号“SKC SINCE 199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已被撤销,且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广告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