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圆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东莞市元盾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971239号“PREMIER N.K.RUBB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2、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广泛宣传使用,获得了极高的知名度。3、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36649号“PREM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37751号“PREMI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G91005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图、外观方面不同,且整体表现形式方面均有很大的区别。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发票、宣传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台球设备、游戏器具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体育活动用球、游戏机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英文“PREMIER N.K.RUBBER”和图形组成。申请商标显著识别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PREMIER”,且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构图要素、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表现事物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与前述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