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义乌市浩尔宠物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科创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8986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2094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合成材料制圣诞树”商品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智能玩具;玩具哨子;欧式玩具娃娃的衣服;飞盘(玩具);宠物用玩具;家养宠物用玩具;狗用玩具”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