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淘购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立东品牌策划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37467号“木木屋 MUMUW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补充完善,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94808号“小木屋 时尚旋转式自动烧烤及图”商标、第9589858号“木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二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眼镜行服务上的注册已被依法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756期《商标公告》,引证商标二在医疗诊所、公共卫生浴、动物育种、庭园设计等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的主要识别文字“木木屋”与引证商标一、二中的显著识别文字“小木屋”、“木木”在文字构成、呼叫、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院、医疗保健、药剂师配药服务、美容院服务、动物清洁、园艺、康复中心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医疗诊所、公共卫生浴、动物育种、庭园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这些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配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