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河南道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194107号“道业建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739394号“业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字形、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2、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程序中,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3、申请商标在申请人的实际使用当中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建筑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建筑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汉字“道业建筑”构成。.鉴于中国消费者亦有从右至左的认读习惯,引证商标亦可识别为“道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易给消费者留下相近的识记印象,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