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1373475号“热河传奇”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热河传奇 31373475

阅读:105264 2021-10-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上海京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承德鸿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对第31373475号“热河传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1992650号“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98295号“传奇…

  申请人:上海京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金盛协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承德鸿轩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6日对第31373475号“热河传奇”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第1992650号“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698295号“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655012号“传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3、引证商标已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4、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恶意及不正当性,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容易导致消费者误认误购,损害其合法权利,进而产生不良影响。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其宣传材料及所获荣誉等知名度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6月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0年10月7日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5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并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信息等服务上,现均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娱乐信息、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主张争议商标构成对其驰名商标的恶意摹仿。对此我局认为,驰名商标的保护遵循按需原则及个案原则。本案中,鉴于争议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情形,故无需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再行审理,我局对申请人该主张不予支持。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规定旨在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本案申请人已在先注册各引证商标,且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保护,故已无适用上述法律规定之必要。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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