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1756284号“源自有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源自有方 51756284

阅读:34591 2021-10-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源自有方(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1756284号“源自有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3808号“有方及图”商标、第12838617号“有方”商标、第12…

  申请人:源自有方(广州)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1756284号“源自有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特殊含义,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463808号“有方及图”商标、第12838617号“有方”商标、第12838614号“有方”商标、第12838615号“有方”商标、第14252818号“有方燕 有方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源自有方”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五显著认读部分及引证商标二、三、四文字“有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肉;奶;水果蜜饯;加工过的蔬菜;加工过的坚果;干食用菌;烹饪用蛋白”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肉;婴儿食品;茶饮料;水果蜜饯;干食用菌”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2日

本文《关于第51756284号“源自有方”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源自有方 5175628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6229.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