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博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12157号“一键三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之间具有指向性,且申请人已以关联公司名义申请注册了有关专利。二、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具有显著性。三、经查,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哔哩哔哩弹幕网及“一键三连”相关介绍、专利申请信息、网络搜索及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一键三连”一词一般指长按键对娱乐作品进行点赞、投币、收藏,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不宜作为商标注册。因此,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服务上已具有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