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邯郸春雨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太阳兄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146988号“春雨 SPRING RAIN 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76468号“春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2451908号“春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1983031号“春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6554067号“椿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8090511号“新春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2852896号“新春雨”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关媒体报道、产品质检报告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炊具、电暖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电炊具、电暖器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汉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