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云南阿佤姑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98543号“阿佤姑娘AWAGUNI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设计,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强烈的可辨识度,用于商品上,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86823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对品牌长期使用过程中,使该标志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使该品牌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先已有其他与申请商标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依据相同审理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档案、荣誉证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有“阿佤”,佤族人自称“阿佤”,属于民族称呼,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申请人提供的使用证据不能作为其获准注册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