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郎阁仪器(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师徒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204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06211号图形商标、第25556681号“诚司实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明确,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资料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依法驳回,故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显著识别部分图形比较,在构图要素、视觉效果上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标识。两商标同时使用在“市场营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我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