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洪泽湖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9743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6531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处于异议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流动图书馆服务上获准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流动图书馆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