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世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208372号“黄金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096219号“黄金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且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73524号“黄金堡”商标、第41413541号“黄金堡”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经我局异议决定不予注册,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无效宣告,引证商标二、三已被不予注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