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48415号“经理开门8件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依据自身经营模式、管理经验所独创的特有品牌,具有明确的含义指向,其含义固定且具体,相关公众能够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建立唯一指向关系。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于消费者理解和识别,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获得版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经过持续有效的使用和宣传推广,在相关领域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创意及内涵说明、著作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最早使用证据、申请商标使用证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经理开门8件事”,使用在教育等指定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整体缺乏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标示服务来源的显著性。申请人所享有的著作权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