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澳申禾商贸(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72630号“NORTHERN RIVERS HAND SELECTED MEA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84910号“北方商情NORTHERN及图”商标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364007号“SRIVER及图”商标在显著识读文字、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一定差异,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