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754857号“趣钓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趣钓鱼 39754857

阅读:129024 2021-10-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金弘 委托代理人:合肥专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顺德巅峰户外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08日对第39754857号“趣钓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多类别多商标名字的商标,明显超出了其自身正常…

  申请人:刘金弘

  委托代理人:合肥专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顺德巅峰户外装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08日对第39754857号“趣钓鱼”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大量注册多类别多商标名字的商标,明显超出了其自身正常使用的需求范围,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情形。争议商标直接表示了商品的通用名称,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也缺乏显著特征。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享有的“趣钓鱼”文字作品的著作权。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以及《著作权法》等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被申请人商标申请列表;申请人第10921411号“趣钓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档案信息;申请人产品图片。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未抢注任何他人在先商标。争议商标并非商品的通用名称,没有表示商品的功能用途,具有极强的显著性。争议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并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存在巨大差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申请人引证商标已经无效,申请人对其不享有任何在先权利。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个商标均处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并非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行为。综上,请求依法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图片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7月18日申请注册,于2020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游戏器具、玩具、钓鱼用具等商品上。

  引证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5月16日申请注册,于2013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人造钓鱼饵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注册。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1、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本案争议商标注册时,争议商标文字已成为其指定使用商品行业的通用名称。申请商标文字组合并非固有搭配,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其指定使用在游戏器具等商品上未直接表明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2、申请人还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侵犯其著作权,但仅凭在案证据尚无法证明其享有相关作品著作权。且本案争议商标仅为简单印刷体文字组合,与申请人主张为作品的标识在审美意义上存在明显差异,故本案中难以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的情形。

  3、申请人称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的规定,但仅凭在案证据尚难以认定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申请具有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属于《商标法》第四条上述规定所指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理由事实依据不充分,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

本文《关于第39754857号“趣钓鱼”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趣钓鱼 39754857》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60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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