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0752526号“KUDO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KUDOS 50752526

阅读:160964 2021-10-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科颉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52526号“KUD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00397号“KUDO3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

  申请人:科颉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巨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752526号“KUD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300397号“KUDO3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构成要素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千斤顶(机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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