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25809874号“TORC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ORCH 25809874

阅读:81573 2021-10-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亮亮电子照明有限公司;安徽亮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周韩宝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8日对第25809874号“TORC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TORCH”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第1514…

  申请人:杭州亮亮电子照明有限公司;安徽亮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周韩宝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18日对第25809874号“TORC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TORCH”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二、争议商标与第15145660号“TORCH及图”商标、第23498204号“CTORCH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和申请人系同行业竞争者,其申请注册的另外两枚“TORCH”商标已被宣告无效。被申请人的行为难谓正当,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注册。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提交):1、相关荣誉证书;2、产品包装设计委托合同及销货清单;3、产品海关提运单、货物报关单、产地证明、出境报检材料;4、相关媒体报道;5、行业排名证明;6、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7、相关民事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判决书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后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6月21日排版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泡、白炽灯、日光灯管等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二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注册,其中引证商标二获得初步审定公告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两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泡、灯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安徽亮亮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有关实体规定之中,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二尚未获得初步审定,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的商标权利冲突问题进行审理。

  争议商标“TORCH”与引证商标一“TORCH及图”、引证商标二“CTORCH及图”在字母构成、整体认读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灯泡、白炽灯、日光灯管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灯、灯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上述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认为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存在关联关系,从而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是对未注册商标予以保护的条款,而本案引证商标一、二已在先获准注册或初步审定,且我局对其基于注册形成的在先商标权利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该条款规定进行审理。

  另外,鉴于我局已经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

本文《关于第25809874号“TORCH”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TORCH 25809874》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15970.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