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云南麟昆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现涛
申请人因第132985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W031852号决定,于2020年09月07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在2016年11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该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并长期使用的有效注册商标,并成为申请人拓展市场的主打品牌。申请人恳请依据申请人提交的使用证据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使用图片;
2、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签字仪式的照片、参观考察的照片及视频;
3、合作协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3年9月27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6类保险;资本投资等服务上,专用权至2025年2月6日。被申请人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于2019年11月20日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我局于2020年8月11日作出复审商标予以撤销的决定。
我局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中的使用图片、照片、合作协议均为自制证据,在无发票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证明上述合作协议均已实际履行。
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未能形成证据链,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内在保险;资本投资等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