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管艳丽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38291号“鸡嘛嘛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83100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经我局驳回复审审理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鸡嘛嘛”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可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可注册性。
鉴于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的驳回复审决定结果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