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布莱克林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方旭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苏州凌卓健身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19日对第47235972号“BLACKROL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BLACKROLL”标识由申请人在先使用,被申请人是以不正当手段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2、被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一半以上都是与不同主体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相同或商标,且是在短时间内连续申请。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知名度及被申请人恶意抄袭模仿标识的介绍等主要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先使用“BLACKROLL”标识并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争议商标应予以维持。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主要理由与请求,同时向我局提交了BLACKROLL百度百科词条、相关培训课程、美国体能协会导师资料、网络平台销售证据、被申请人企业信用报告等证据。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7类地毯、垫席等商品上。
2、经查,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申请注册了40件商标,仅2020年6月13日申请注册30件,如“WOD SKAI”、“FIREBREATHER”、“SURVIVALANDCROSS”、“GYMLETICS”、“CROSSFIT”、“BLACKROLL”等商标。
3、根据申请人提交的“BLACKROLL”筋膜球商品在京东店铺的相关评价,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对“BLACKROLL”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经查,“BLACKROLL”是德国的运动健康品牌;“CROSSFIT”是一套健身训练体系,起源于美国,由Greg Glassman教练于2000年创立;“Gymletics Wear”是一款健身用品品牌;“SURVIVAL AND CROSS”是美国跳绳品牌;“FIREBREATHER”是2010年上映的美国动漫电影;“WODSKAI”是助力带用品品牌。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精神已体现在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其他条款进行审理。
1、申请人提交的在“BLACKROLL”网站、FACEBOOK、微博、天猫店铺、京东店铺等的网页截图部分未显示具体日期,且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地毯、席等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在中国大陆地区在先使用“BLACKROLL”标识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后半段的规定。
2、申请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对“BLACKROLL”商标进行了实际使用,“BLACKROLL”并非固有词汇,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BLACKROLL”商标字母构成完全相同的争议商标,主观上难谓善意。且根据我局审理查明事实2、3,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了“WOD SKAI”、“FIREBREATHER”、“SURVIVALANDCROSS”、“GYMLETICS”、“CROSSFIT”、“BLACKROLL”等与其他主体具有一定显著特征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的上述行为已超过一般市场主体实际使用商标的合理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商标的主观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其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而且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