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0230207号“PHIEBE PHILO菲比菲罗”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PHIEBE PHILO菲比菲罗 10230207

阅读:60940 2021-10-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菲比•菲罗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伊丹奴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18日对第10230207号“PHIEBE PHILO菲比菲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菲比•费罗(PHOEBE PHILO)是世界著名时尚设计师,曾任CHLO…

  申请人:菲比•菲罗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昊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义乌市伊丹奴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18日对第10230207号“PHIEBE PHILO菲比菲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申请人菲比•费罗(PHOEBE PHILO)是世界著名时尚设计师,曾任CHLOE设计总监,CELINE创意总监。申请人在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申请人名下申请740余件商标,几乎都与其他企业的品牌相同或相近,被申请人大规模、集中抢注世界范围内众多企业品牌,不具备真实使用商标的意图,而是无正当理由大量囤积商标,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牟取不正当利益,严重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及公共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其行为若被允许,极易在社会上产生不良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PHOEBE PHILO百度百科;

  2、关于申请人及其获奖的网络报道、相关合照信息;

  3、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其抢注在先权利的网页介绍;

  4、在先判决书。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1年11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

  2、经查,被申请人在众多商品/服务类别申请注册了740余件商标,包括“迪尼斯乐园”、“海贼王”、“黛安芬”、“迪奥芭比”、“格调芭莎”、“环球动漫”、 “小熊菲尼 FEINIBEAR”、“芭蕾兔”、“伊.丹奴”、“米奇乐园”等商标。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为2013年9月14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本案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1、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标识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有害于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规范以及在一定时期内社会上流行的良好风气和习惯,或者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标识本身并无其他消极负面含义,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条款所指之情形。

  2、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普通经营者,申请注册商标多达740余件,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先后在多个类别商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迪尼斯乐园”、“海贼王”、“黛安芬”、“迪奥芭比”、“格调芭莎”、“环球动漫”、 “小熊菲尼 FEINIBEAR”、“芭蕾兔”、“伊.丹奴”、“米奇乐园”等众多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前述商标注册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高知名度商标的恶意,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属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的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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