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张小彬
委托代理人:江苏图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038787号“美客生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03292号“美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339899号“美客MeiK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43447708号“美客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宣传图片截图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专用期限至2020年9月13日,该商标专用期满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未申请续展,上述商标现已失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美客生活”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三,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系列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广告宣传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会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图片资料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三相区分的显著特征,从而不致与引证商标一、三相混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会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货物展出;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