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089546号“BECKMAN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ECKMANN 39089546

阅读:89995 2021-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贝克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89546号“BECKMAN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04850号“Buck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

  申请人:贝克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9089546号“BECKMAN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404850号“Buckm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撤销复审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10月20日第1764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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