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中恒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4426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0202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9月27日第1761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88078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转让至申请人名下,与申请商标已为同一主体所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