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如一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88431号“ROYAL TECH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900237号“ROYAL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116254号“开通 ROYALTEC”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95085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6386764号“RITO MACHINER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26318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1501785号“融嘉实业 RONGJIA INDUSTRIAL 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142269号“锐达 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42941872号“ROY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42971121号“融跃 ROY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46726454号“ 睿誉机电 ROY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第33253160号“ROY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19142389号“ROYAL ROYAL PHAR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二)、第18895403号“ROY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三)、第13130540号“ROY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3995663号“罗翌ROYA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使用与宣传,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已被初步审定在矿井作业机械、地质勘探、采矿选矿用机器设备商品上的注册申请,驳回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十核定使用的矿井作业机械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五分别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的英文“ROYAL TECH”与引证商标一、二、八、九、十一至十五的显著认读英文“ROYAL”在英文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中的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三至七的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五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五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五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可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十一至十五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