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惠州市成泰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460024号“成泰科技 CHENG TAI TECHNOLOG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087648号“泰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554907号“诚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00332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8月6日第1754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二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1年7月13日第1751号《商标公告》上,故引证商标二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引证商标三已经我局撤销决定予以撤销,现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成泰科技 CHENG TAI TECHNOLOGY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三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故引证商标三的最终审理结果对本案无实质性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