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甘唐辛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隆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921263号“imotional TOKY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臆造词汇,“TOKYO”仅起到表示商品来源的作用,不会导致公众的误认,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且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国内多家网站对申请及品牌介绍及类似商标注册信息等打印页作为本案证据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imotional TOKYO”,其中“TOKYO”相对独立,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在地,申请商标整体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可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故申请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