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雅鹿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赛高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南通飞丹纺织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22日对第16227487号“金典雅鹿 JINDIANYALU”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第843644号“雅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5877号“雅鹿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复制摹仿。二、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主观恶意。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的注册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获奖证书复印件。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第1749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1月26日提出注册申请,2016年3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床单和枕套;被罩;帘子布”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3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二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申请注册并核准,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布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注册商标,其商标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自争议商标核准注册之日即2016年3月21日至申请人提出争议商标无效宣告申请之日即2021年3月22日已超过五年时间,因此申请人主张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的评审请求已超过法定期限,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关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我局认为,引证商标曾被认定为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事实我局已作为在案因素予以充分考虑,但鉴于申请人上述商标的认定时间较早,且认定是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实行按需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本案中申请人未就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的合理期限内,使用引证商标商品的销售范围、经济指标、广告范围、广告投入、市场排名等情况充分举证,故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尚无充分证据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申请人之相关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被申请人采取向商标主观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申请书件等欺骗手段取得注册的,或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其他不正当手段”。因此,申请人援引上述条款认为争议商标应予以无效宣告之主张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均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