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卜杜米吉提·麦麦提阿卜杜拉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55638号“狮汗 SHIRHA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52627号“SHINHAN及图”商标、第29128186号“SHIZHAN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外观视觉、含义、呼叫发音、设计理念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复审服务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独立认读字母组合“SHIRHAN”与引证商标一、二的独立认读字母组合“SHINHAN”、“SHIZHAN”首尾字母相同,仅中间个别字母存在差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通过所有大众传播途径);饭店商业管理;会计”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会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