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龙华区住惠工贸商行
委托代理人:苏州卫标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215669号“TEMP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984272号“TEMPT 7 FLAVOURED CIDER及图”商标、第43986115号“TEMPT 9 FLAVOURED CIDER及图”商标、第13103425号“TEMP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在读音,含义和整体外形等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初步审定公告日晚于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日,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TEMPT”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显著认读字母组合“TEMPT”在字母构成、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威士忌;朗姆酒;白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苹果酒;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1月27日